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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于3月1日起有新变化

  近日,我市对《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文件进行了贯彻落实。3月1日起,我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方式及标准按通知文件执行。

  文件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内容,确定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为公证机构基本服务。对于公证机构依法提供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11项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该文件的执行,缩小了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将已具备竞争条件的项目放开,由市场自行决定,强调了对自主定价项目收费行为的规范,体现了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改革方向。